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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(yǎng)育華夏兒女

季芝昌

清代詩人

季芝昌(1791—1861)字云書,號仙九,江蘇江陰人,清末大臣。父麟,直隸鉅鹿知縣,居官慈惠。嘉慶十八年,捕邪教,焚其籍,免株連數(shù)千人。坐捕匪不力,戍伊犁。芝昌年逾四十,成道光十二年一甲三名進士,授編修,散館第一。未幾,大考第三,擢侍讀,督山東學政。十九年,大考復第三,擢少詹事,晉詹事,典江西鄉(xiāng)試,督浙江學政。母憂歸,服闋,擢內(nèi)閣學士。

季芝昌古籍名句
人物生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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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年,授禮部侍郎,督安徽學政,調(diào)吏部,又調(diào)倉場。二十八年,命偕定郡王載銓籌辦長蘆鹽務,清查天津倉庫,疏陳:“蘆鹽積累,各商憚於承運,懸岸至四十馀處。請將河南二十四州縣仿淮南例改票鹽,先課后引。直隸二十四州縣限半年招商招販,無商販即責成州縣領運,或由鹽政遴員官運。支銷浮費及官役陋規(guī),永遠裁汰。每年應完帑利,灘及通綱額引,與正課一律徵收。其協(xié)濟補欠充公等項加價名目,概行革除。并於各引鹽加斤免課,每斤準其減價敵私?!痹t依議行。

二十九年,偕大學士耆英赴浙江閱兵,并清查倉庫,籌辦鹽務。途經(jīng)東河、南河,查詢節(jié)浮費、裁冗員事宜,奏減東河正款二十萬兩,裁泉河通判、歸河通判,南河每年用款以三百萬兩為率,減省五六十萬兩,并揚運通判於江防廳,改為江運同知,裁丹陽縣丞、靈壁主簿、呂梁洪巡檢,從之。耆英病留清江浦,芝昌獨赴浙江,疏陳變通鹽務章程七事:杭、嘉、紹三所引鹽,分別加斤,止令完交正課;松所引鹽,酌裁科則;虛懸口岸,選商接辦,并籌款收鹽;緝私責成官商,由運司審覈;緝獲私鹽,分別充賞,及補課作正配銷;禁革引地陋規(guī);覈裁巡驗浮費。尋查州縣倉庫,統(tǒng)計實虧之數(shù),多至三百九十馀萬,請將虧數(shù)最多之員,革職,勒追;不足,則由原任上司按成分賠,或由本省各官分成提補;其有欠在胥吏者,尤嚴補追,毋任幸免:并從之。授山西巡撫,未一月,召署吏部侍郎,命在軍機大臣上行走。尋授戶部侍郎。三十年,擢左都御史。

咸豐元年,出為閩浙總督。艇匪在浙洋劫掠山東兵船,被剿遁閩洋,遣水師截擊,賊眾畏罪投誠,分別安置。二年,兼署福州將軍。疏請停罷捐納舉人、附生之例;又奏禁鹽商代銷官運,以杜取巧:并從之。尋以疾乞休。

芝昌以文字受宣宗特達之知,嘗曰:“汝為文,行所無事,譬之於射,五矢無一失。”及查辦長蘆、兩浙鹽務稱旨,遂驟進膺樞務。甫數(shù)月,宣宗崩,文宗猶欲用之,畀以外任。未一歲,謝職歸。久之,卒於家,未予恤典。光緒初,署閩浙總督文煜奏陳政績,追謚文敏。子念詒,道光三十年進士,官編修。孫邦楨,同治十二年進士,官至福建布政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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