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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(yǎng)育華夏兒女

“王約字彥博”閱讀答案解析及翻譯

作者:佚名 古詩詞考題 來源:網(wǎng)絡(luò)

王約字彥博。至元十三年,翰林學(xué)士王磐薦為從事,既而辟掾中書,除禮部主事。二十四年,拜監(jiān)察御史。時丞相桑哥參政郭佑為中丞時奏誅右丞盧世榮等,故誣以他罪,約上章直佑冤。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,罷官除名。出賑河間饑民,均覈有方,全活甚眾。奉詔賑京畿東道饑民,條疏京東利病十事,請發(fā)米續(xù)賑之,中書①用其言,民獲以蘇。尋以浙民于行省、南臺互訟不決,命約之。約至杭,二十日而理。

大德十一年,仁宗至自懷州,以安西王與左丞相潛謀為變,命刑曹按責(zé)其狀。約曰:“在法,謀逆不必搒掠,竟當伏誅。”監(jiān)察御史言通州倉米三萬石,因雨而濕。約謂必積氣所蒸,驗且堪用,守者罪。京民王氏,仕江南而歿,有遺腹子,其女育之,年十六,乃訴其姊匿貲若干,有司責(zé)之急。約視其牘曰:“無父之子,育之成人,且不絕王氏祀,姊之恩居多。誠利其貲,寧育之至今日耶!”改前議而斥之。柴氏初無子,命張氏子后,既得己子,張出為僧,柴之子又歿.僧乃訟家產(chǎn),詔約詰之。約問曰:“汝出家,既分承汝師衣缽,又何為得柴氏業(yè)乎?”僧不能答,遂歸柴氏應(yīng)后者。至大二年正月,上武宗尊號,及冊皇后,凡典禮儀注,約悉總之如制。仁宗以諸事循軌,大喜,面賜犀帶,力辭;又賜江南所取書籍,亦辭。一日,仁宗西園觀角抵戲,有旨取繒帛賜之。約入,遙見問曰:“汝何為來?”仁宗遽止之。又欲觀徘戲②,事已集而約至,即命罷去,其見敬禮如此。延祐二年,命約巡行燕南山東道。約至衛(wèi)輝,有毆母置獄者,其母泣訴,言老妾惟此一息,死則一門絕矣。約其情,杖一百而遣之。天歷元年,文宗踐祚,約入賀,賜宴大明殿,帝勞問甚歡。至順四年二月己酉卒,年八十二。

(節(jié)選自《元史·王約傳》,有刪改)

【注】①中書:中書省,元代的最高行政機構(gòu)。②俳戲:古代的樂舞諧戲。

4、對下列句子中加點的詞的解釋,不正確的一項是(3分)( )

A.時丞相桑哥銜參政郭佑 銜:懷恨

B.命約訊之 訊:審理

C.釋守者罪 釋:寬免

D.約原其情 原:原諒

5、以下各組句子中,全都表明王約判案公道恰當?shù)囊唤M是(3分)( )

①約上章直佑冤

②約至杭,二十日而理

③約謂必積氣所蒸

④改前議而斥之

⑤遂歸柴氏應(yīng)后者

⑥杖一百而遣之

A.①②⑥

B.①③④

C.②③⑤

D.④⑤⑥

6、下列對原文有關(guān)內(nèi)容的概括和分析,不正確的一項是(3分)( )

A.王約恪盡職守,措施方法得當。他在外救濟河間饑民時,分發(fā)救濟物品公平合理,調(diào)查災(zāi)情得法,使很多人得以保全了性命。

B.王約敢于直言,主張依法懲惡。成都鹽運使王鼎違法,王約建議革職除名;安西王企圖叛亂,王約認為不必審問,按律當斬。

C.王約遵章守制,做事絕不逾軌。無論是上武宗皇帝的尊號,還是冊封皇后,凡是有關(guān)典禮的儀式,王約都按照典制負責(zé)總定。

D.王約謙抑自持,多次拒受賜贈。仁宗因為王約所辦的各種事務(wù)都遵循法規(guī)制度,很高興,曾面賜犀帶和圖書,都被他辭謝了。

7、把文中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(xiàn)代漢語。(10分)

(1)條疏京東利病十事,請發(fā)米續(xù)賑之,中書用其言,民獲以蘇。(5分)

(2)又欲觀俳戲,事已集而約至,即命罷去,其見敬禮如此。(5分)

參考答案

4:D 原:推究、根據(jù)。

5:D ①是向皇帝上奏章替人申冤;②只表明王約辦事果斷,效率高;③是對原因的推斷。

6:B “按治成都鹽運使王鼎不法,罷官除名”意思是王約查辦了王鼎的不法之事將其罷官除名,而不是建議查處。

7:(1)(他)分條上奏章論述了京東地區(qū)的十件利弊之事,請求調(diào)運糧米繼續(xù)救濟他們,中書省采納了他的建議,百姓們獲得了再生。(關(guān)鍵詞:“疏”、“用”、“蘇”各1分,大意2分)

(2)又有一次仁宗想看俳戲,諸事都已準備就緒而王約來到,立即命令取消娛樂,他被仁宗尊敬和禮遇就到這種程度。(關(guān)鍵詞:“集”、“罷去”、“見”各1分,大意2分)

參考譯文

王約,字彥博。至元十三年,翰林學(xué)士王磐薦舉他任從事,不久又被征用為中書省掾,授任禮部主事。二十四年,拜監(jiān)察御史。當時任丞相的桑哥對參政郭佑在任中丞時(曾經(jīng))奏請誅殺右丞盧世榮等人之事懷恨在心,所以誣陷他犯有其他的罪過,王約上奏章為郭佑申明冤屈。他查辦了成都鹽運使王鼎的不法之事,將其罷官除名。在外救濟河間饑民,分發(fā)救濟物品均勻公平合理,調(diào)查災(zāi)情得法,使很多人保全了性命。奉詔到京畿東道救濟饑民,(他)分條上奏章論述了京東地區(qū)的十件利弊之事,請求調(diào)運糧米繼續(xù)救濟他們,中書省采納了他的建議,百姓們獲得了再生。不久因浙民告狀,行省、南臺(意見不同,)相互訴訟,難以定案,命王約負責(zé)審理。王約到杭州,只用了二十天就理清了此案。

大德十一年,仁宗自懷州(到京師),因安西王與左丞相陰謀叛亂,命令刑部審查懲治他們的罪行。王約說:“按照法令的規(guī)定,犯有謀逆之罪的人不必施刑追問口供,可以直接處死。”監(jiān)察御史上奏說通州倉庫中的三萬石大米,因漏雨而受潮。王約認為這一定是倉米在長期積存中被濕氣蒸潮的結(jié)果,經(jīng)過檢驗,這些受潮的倉米還能夠食用,于是就免除了管庫官吏的罪。有一位姓王的京城人。在江南任職時去世,留下一個遺腹子,由他的女兒撫養(yǎng)。這個遺腹子十六歲時,就上告他姐姐隱匿了若干家產(chǎn),有關(guān)部門限令其姐在短期內(nèi)交出這筆財產(chǎn)。王約看了案牘之后說:“把一個沒有父親的孩子養(yǎng)育成人,并且使王氏沒有斷絕子嗣,他姐姐對他有很多的恩澤。假使其姐果然要吞占家產(chǎn),難道還會把他撫養(yǎng)到現(xiàn)在嗎!”改變了以前的判決而申斥了這個誣告其姐的人。有一位姓柴的人起初因沒有子嗣,過繼張姓的孩子為自己的子嗣,后來姓柴的人生了兒子,姓張的養(yǎng)子就出家為僧了,但柴氏的親子又夭折了,那個出家為僧的養(yǎng)子就上訴要求繼承柴氏的家產(chǎn),皇帝下詔令王約審理此案。王約責(zé)問說:“你已出家為僧人.就應(yīng)該繼承你師父的衣缽,又為何來要求繼承柴氏的產(chǎn)業(yè)呢?”那個僧人無話可答,于是將柴氏家產(chǎn)判歸柴氏族中應(yīng)該繼承的人。至大二年正月,上武宗皇帝的尊號,以及冊封皇后,凡是有關(guān)典禮的儀式,都是由王約按照典制負責(zé)總定。仁宗因為他所辦的各種事務(wù)都能遵循法規(guī),非常高興,曾當面賜給王約犀帶,他堅決辭謝;又賜給他從江南所搜集來的圖書,他也拒絕。一天,仁宗在西園觀看角抵戲,有旨取繒帛等物賞賜給演戲的人。王約入園,遠遠看見去取賞賜的人,便問道:“你來做什么?”于是仁宗立刻取消了賞賜。又有一次仁宗想看俳戲,諸事都已準備就緒而王約來到,立即命令取消娛樂,他被仁宗尊敬和禮遇就到這種程度。延祐二年,命令王約巡行燕南山東道。王約到達衛(wèi)輝,有一個人因毆打自己的母親而被逮捕拘押,他的母親流著眼淚來為他講情,訴說老妾只有這一個兒子,若被處死則一門絕嗣。王約根據(jù)她的愛子之情,打了他一百杖就釋放了他。天歷元年,文宗登帝位,王約入宮朝賀,皇帝在大明殿賜宴,非常高興地慰勞問候他。至順四年二月己酉去世,終年八十二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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